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2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档字〔2015〕72号
各市档案局、各省直单位、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提升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档案局
2015年9月23日
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通过项目档案验收。
第四条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或委托中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组成员由档案专家库抽取的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验收组成员推举产生。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二)项目档案验收组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章 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一)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条件。
1.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2.项目文件材料已全部归档,并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编目等整理工作。
(二)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材料。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本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情况,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项目档案信息化情况,项目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2.项目档案自检得分表(见附件1);
3.单位工程划分一览表;
4.竣工图变更一览表(见附件2);
5.项目档案分类及数量一览表(统计到末级类目)。
第八条 组织验收。
(一)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验收会议主要议程。
1.验收组织单位主持验收会议,宣布档案验收组成员名单;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3.项目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及对项目档案的审核情况;
4.项目设计单位汇报设计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及设计变更情况;
5.项目施工单位汇报施工文件收集、整理及归档情况;
6.验收组采取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7.验收组按照《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计分和评议,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8.验收组宣布验收意见。
(四)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抽检数量一般不少于项目档案总数的10%,项目档案总量少于1000卷时,抽查数量不得少于100卷;
2.项目档案总量在1000卷以下的项目,验收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项目档案总量在1000卷以上的项目,验收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五)必备项。
1.按照《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综合计分达到80分,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得分不少于36分,准确性得分不得少于13分,系统性得分不得少于18分;
2.单位工程的归档率达到100%;
3.竣工图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4.项目文件与档案已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化整理;
5.项目档案保管无重大安全隐患,库房承重须达到国家标准。
(六)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可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2.竣工图变更一览表